鹑刑
1.《宋史.王安石传》:有少年得斗鹑,其侪求之不与,恃与之昵辄持去,少年追杀之。开封当此人死,安石驳曰:按律,公取﹑窃取皆为盗。此不与而彼携以去,是盗也;追而杀之,是捕盗也,虽死当勿论。后将此案称为鹑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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